各市生长革新委、民政局:
为进一步增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凭据《国家生长革新委关于调解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等文件划定,现将我省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效劳设施有关价格政策通知如下:
本通知所指的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效劳设施(以下简称效劳设施),是指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事情场合及其非经营公益效劳设施。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事情场合以及提供免费效劳的社区效劳站(中心)、警务室、图书(电子)阅览室、文体运动室、市民学校(党员运动室)、室外运动广场等综合性效劳设施。
用于生产、经营等运动的效劳设施不在此规模内。
效劳设施用电、用暖、用水、用气价格以及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执行居民价格,其中用电价格凭据我省居?民生活用电类别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用暖价格凭据外地居民价格执行;用水价格凭据《国家生长革新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速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划定执行;用气价格凭据《国家生长革新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划定执行。
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应当向有关单位提交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分(社区建设治理部分,下同)出具的《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效劳设施申请认定表》,经确认切合条件并与政府网站公示信息核对后,自受理次月起执行居民类价格。相关手续每五年续办一次,逾期未治理的,暂停执行相关价格政策,续办手续后再恢复执行相关价格政策。?用于生产、经营运动的效劳设施用水、用电、用气应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居(村)民委员会与有关单位接纳定量或定比方法划分计价计费。
各县(市、区)民政部分和街道(乡镇)要严格凭据效劳设施界定规模进行核查和认定,建立动态跟踪视察机制,实时向有关单位通报效劳设施使用变换情况。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随意扩大效劳设施规模的,将取消相关价格政策。 有关单位拒不执行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效劳设施有关价格政策的,相关用户可向市场监管部分投诉、举报。
政策执行历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实时报告省生长革新委、省民政厅。?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效劳设施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3〕144号)同时废止。?
附件: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效劳设施认定程序说明